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或身份證號)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處罰依據/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辦案機構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行為種類 | ||||||
南市監處罰〔2022〕38號 | 廣西佰川堂藥業有限公司 | 違法發布廣告案 | 91450881MA5KBOXW63 | 綜上所述,當事人違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廣告的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30000元; 以上合計罰沒款30000元,上繳國庫。 | 2022年1月24日 | 經開分局 | |
南市監處罰〔2022〕39號 | 南寧高新區曾彩餐飲店 | 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92450100MA5P49QU69 | 李彩金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 2022年1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0號 | 南寧市蘭順快餐店 | 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92450100MA5L9CBB7N | 黃慧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 2022年1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1號 | 南寧市蜜杰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生產質量不符合產品標準的食品(白砂糖)案 | 9145010376581687XL | 梁業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壹佰柒拾元整(170.00元); 2.處貨值金額2100.00元的1.3倍罰款貳仟柒叁拾元整(273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貳仟玖佰元整(2900.00元),上繳國庫。 | 2022年1月25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2號 | 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南寧圭貝路分店 | 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案 | 91450108MA5MXDMCX0 | 王年旺? | 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 2022年1月25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3號 | 南寧賢祖投資有限公司 | 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91450100MA5QDF9L01 | 莫賢祖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 2022年1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4號 | 王磊 | 參加傳銷活動案 | 5328011997090* | 王磊 |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2000元。 | 2022年1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5號 | 宦耀梅 | 參加傳銷活動案 | 32102719751123* | 宦耀梅 |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2000元。 | 2022年1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6號 | 孫祥強 | 參加傳銷活動案 | 32092519960206* | 孫祥強 |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2000元。 | 2022年1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7號 |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醫院 | 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 12451400498870029K | 農文政 | 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產品“一次性使用高壓顯影注射器及附件”50條,并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即罰款480000元。 | 2022年1月26日 | 藥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8號 | 南寧密斯醫療美容門診有限公司 | 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 91450100MA5NR3DB5Y | 唐思歡 | 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應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積極配合調查,截至目前也未收到關于使用涉案產品的不良反應報告或者投訴。綜合本案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當事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對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處理:???????????????? (一)當事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 (二)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沒收涉案外標識為“Derma Shine PRO”的醫療器械,并處貨值金額19500元5倍的罰款,即罰款97500元; | 2022年1月26日 | 藥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2〕49號 | 南寧優妍皮膚醫療美容有限公司 | 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 91450103MA5NK65K8M | 劉小林 | 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應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積極配合調查,截至目前也未收到關于使用涉案產品的不良反應報告或者投訴,綜合本案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當事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對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處理:?????????????????????????????? (一)當事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 (二)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沒收涉案外標識為“Derma Shine PRO”的醫療器械,并處貨值金額26999元5倍的罰款,即罰款134995元; | 2022年1月26日 | 藥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2〕50號 | 廣西理享家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 發布違法廣告案 | 914501005690622578 | 蔣慧科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擇一重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對當事人廣西理享家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處人民幣叁萬元(30000元)的罰款,上繳國庫。 | 2022年1月28日 | 公平交易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2〕51號 | 南寧市金盾道路清障有限責任公司 | 利用價目表(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權益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 91450105198316499N | 黃有鴻 |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對當事人規定經營者單方面享有最終解釋權的行為,罰款3000元; (二)對當事人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行為,罰款1000元; 以上共計罰款4000元(大寫:肆仟元整)。 | 2022年1月27日 | 價格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2〕52號 | 廣西永安堂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南寧錦官城分店 | 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 91450100MA5PA3KB9U | 羅妮 | 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三十二條“在藥品儲存、陳列等區域不得存放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區域內不得有影響藥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 2022年1月27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53號 | 廣西仁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南寧友誼藥店 | 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 91450100MA5MXWETXF | 羅麗芳 | 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藥品放置于貨架(柜),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 2022年1月27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54號 | 廣西康格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中央城分店 | 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 91450100MA5NQGYGX5 | 官冬明 | 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藥品放置于貨架(柜),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 2022年1月27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55號 | 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南寧春之語小區店 | 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 91450100MA5PG3ER4W | 吳超連 | 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藥品放置于貨架(柜),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 2022年1月27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56號 | 廣西廣福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新興苑藥店 | 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 91450100MA5NWMJB2B | 宋偉友 | 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藥品放置于貨架(柜),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 2022年1月27日 | 經開分局 |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信息2022-4
發布時間:2022-02-08 10:22 來源: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