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或身份證號)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處罰依據/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辦案機構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行為種類 | ||||||
南市監處罰〔2022〕129號 | 廣西戀綠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食品安全規定案(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 914501000595373391 | 張新耕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 2022年3月28日 | 東盟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0號 | 南寧市金爵煙酒店 | 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國窯1573”白酒案 | 92450100MA5M3RHD07 | 閆湖清 |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國窯1573”酒,產品外包裝表面使用了與瀘州老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719161號《商標注冊證》所注冊的商標“老窖”相似的文字,二者在視覺上無實質性差別。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國窯1573”酒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銷售涉案產品貨值金額5400.00元,不足一萬元,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6瓶,銷售的6瓶全部為同一消費者,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單一,且當事人積極與消費者溝通聯系退貨賠償事宜,截至本案調查終結我局也未接到產生危害后果的報告。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 :……(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一百零七條《商標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經營額不足1.5萬元的,給予7.5萬元以下的從輕處罰”的裁量基準,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本案中,依法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給予罰款5400.00元。 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國窯1573”酒未索取供貨者的資質及購進憑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屬于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以上二項合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5400.00元。 | 2022年3月28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1號 | 南寧市成安液化氣鋼瓶檢測有限公司 | 未經核準從事液化氣鋼瓶檢測案 | 91450100711407325F | 韋衍光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罰款90000.00元; 2、對當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韋衍光罰款5000.00元。 | 2022年3月28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2號 | 南寧市雅贊商貿有限公司 |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 91450100MA5PYDTQ7X | 蘇東東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10瓶; 2、對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罰款10000元。 | 2022年3月29日 | 質量安全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3號 | 南寧市青秀區億鑫百貨便利店 |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 92450103MA5PMP9A6N | 張杰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8瓶; 2、對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罰款12000元。 | 2022年3月29日 | 質量安全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4號 | 南寧市澈美便利店(經營者:劉功鋒) | 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 92450100MA5MN4EH0M | 劉功鋒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屬于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以上兩項合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百郷匯?海鴨蛋3盒; 3、沒收違法所得118.80元; 4、罰款5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618.80元,上繳國庫。 | 2022年3月30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5號 | 南寧市經開區艷舊便利店 |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零售卷煙案 | 92450100MA7BCA9L10? | 楊燕舊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現責令當事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罰款人民幣950元,上繳國庫。 | 2022年3月30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6號 | 王英 | 參加傳銷活動案 | 51052519951102* | 王英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參加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沒有成功發展下線,也沒有從中獲利。本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 | 2022年3月30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7號 | 南寧市千司源商行 | 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 92450100MA5NNM7C5M | 危麗琴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適用情形:一般;裁量標準: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9%以上41%以下的罰款。”,現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處罰款計人民幣玖佰叁拾壹元壹角(¥931.1),上繳國庫。 | 2022年3月31日 | 東盟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39號 | 南寧市墩墩百貨店 |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92450100MA5PB6R15H? | 張權漢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已被扣押的食品雙匯牌泡面拍檔香腸5根、凱飛翔牌妙脆角油炸類糕點1包、健星牌香芋味餅5包; 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繳國庫。 | 2022年4月1日 | 東盟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2〕140號 | 李區燕? | 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食用農產品(黃蜂魚)案 | 92450100MA5NL7U36C | 李區燕 | 當事人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食用農產品(黃蜂魚)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規定。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量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處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警告 | 2022年4月1日 | 高新分局 |
市場主體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市場主體名下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