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或身份證號)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處罰依據/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辦案機構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行為種類 | ||||||
南市監處罰〔2021〕6064號 | 廣西百姓人家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 | 廣告發布內容與藥品說明書不一致案 | 91450100MA5KEE965M? | 陳 軍 | 對當事人藥品廣告發布內容與藥品說明書不一致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貳仟伍佰元(¥2500)。 | 2021年12月20日 | 經開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65號 | 廣西象之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 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 91450102MA5MUQ086N | 李桂能 | 當事人廣西象之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一)項“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第(三)項“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 2021年12月20日 | 食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66號 | 南寧市聯之興汽配店 |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 450102600224263 | 藍小勇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侵權商品減震器45個 、大燈5個、輪轂16個、剎車泵18個、發動機機油35瓶; 3.處違法經營額一倍的罰款,即罰款人民幣14150元,上繳國庫。 | 2021年12月20日 | 公平交易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67號 | 廣西大飛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 91450100MA5KDQL429? | 滕敏飛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廣西大飛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侵犯“水性科天”,“SCISKY 水性科天”注冊商標專用權板材共614張; 2、處違法經營額人民幣玖萬壹仟肆佰元整(91400元)一倍的罰款,上繳國庫。 | 2021年12月20日 | 公平交易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68號 | 南寧市西鄉塘區扶閭百利電器經營部 | 銷售不合格電暖器案 | 92450107MA5Q2TRD8R | 廖海峰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產品質量不合格電暖器,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銷售的不合格電暖器16臺; 2.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陸仟柒佰玖拾陸元陸角柒分(¥6796.67)的1.7倍罰款,即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叁角肆分(¥11554.34); 3.沒收違法所得陸佰柒拾肆元(¥674.00)。 以上罰沒款合計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叁角肆分(¥12228.34) | 2021年12月23日 | 質量安全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69號 | 廣東中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 |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 91450103782142440T | 李政云 |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桂市監規〔2020〕3號)第一百一十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9、29點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理: 1.對退款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退還的4368元違法所得,由本局依法予以沒收。 2.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行為,處違法所得4368元1倍的罰款,罰款4368元。 3.對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行為,處罰款1000元。 | 2021年12月22日 | 價格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0號 | 南寧市燦藍百貨經營部、 |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 92450103MA5L775D0Q | 潘天次 |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白酒,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予以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2瓶; 2、對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處10000元罰款;? | 2021年12月20日 | 質量安全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1號 | 南寧市路軍餐飲店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92450100MA5KFKU605 | 林路軍? |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 2021年12月23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2號 | 南寧市雷應昭榨油坊 | 未建立進銷臺賬案 | 92450100MA5NWDKC25 | 雷應昭 |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進貨、銷售臺賬的,不如實記錄采購原輔材料、銷售食品相關信息或者進貨、銷售臺賬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元整,上繳國庫。 | 2021年12月23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3號 | 南寧高新區儒綠糧油坊 | 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案 | 92450100MA5QHUTD5C | 李國山 | 當事人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的行為,并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 | 2021年12月23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4號 | 南寧市雷應昭榨油坊 | 生產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案 | 92450100MA5NWDKC25 | 雷應昭 | 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規定,本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上繳國庫。 | 2021年12月23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5號 | 廣西一心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科園藥店 | 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 914501005768048532 | 李東霞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作以下處罰:罰款500元。 | 2021年12月23日 | 藥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6號 | 廣西康全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五象分店 | 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 9145010368779415XW | 嚴春芬 | 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 2021年12月23日 | 藥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7號 | 老百姓大藥房連鎖(廣西)有限公司南寧平湖路店 | 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 91450103MA5KDQ8U28 | 陸雪慧?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作以下處罰:罰款500元。 | 2021年12月23日 | 藥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8號 | 南寧市秀嫂優品生鮮超市 | 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案 | 92450102MA5NULQK70 | 柯秀花 | 當事人上述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芝麻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五十條第一款“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并經綜合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拾叁元四角七分(¥33.47元); 2.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零叁拾叁元四角七分(¥1033.47元),上繳國庫。 | 2021年12月24日 | 食品稽查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79號 | 熊佳豪 | 參加傳銷活動案 | 34122120020219* | 熊佳豪 |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2000元。 | 2021年12月24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監處罰〔2021〕6081號 | 南寧市空鷹消防器材批發部 | 銷售不合格消防器材案 | 92450107MA5LHT1J9K | 李艷玲 | 當事人銷售產品質量不合格滅火器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違法產品,并對當事人予以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75件(300具)不合格滅火器; 2、處貨值金額12000元的1.6倍罰款19200元。 | 2021年12月22日 | 質量安全稽查局 |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信息2021-51
發布時間:2021-12-27 15:28 來源: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