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來源于群眾舉報投訴,2017年1月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購買到涉嫌標簽不合格的食品要求予以查處。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外包裝標簽上未標明生產日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等內容。預包裝食品標簽對消費者具有重要意義,是消費者確定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的重要因素,進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因此,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杜絕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時,也應查看預包裝食品標簽,選購合格食品,并對經營未標注生產日期等標簽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向監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