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49號)(簡稱實施意見)及中共南寧市委員會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印發<2020年南寧市法治政府工作要點>的通知》(南法辦發〔2020〕2號)精神,結合南寧市實際,市局制定了《<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條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條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四條?《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條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為本規定的附件,是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五條 《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條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是針對《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作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有法定罰款幅度,適用情形為從輕、一般、從重、全部。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條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條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裁量標準 | |
1 | 未依法通過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依法通過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從輕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不屬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從輕或從重行政處罰情況的。 | 責令改正,處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
2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使用未經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未按照規定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使用未經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未按照規定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 全部 | 違反《南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并遵守下列規定:(一)使用經依法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并按照規定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 | 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
3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從輕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以上65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不屬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從輕或從重行政處罰情況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6500以上85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85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