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開發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現將《南寧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7日
南寧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扶持南寧市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質押方式實現市場價值,促進專利和商標的商用化及產業化,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4號)、《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桂銀保監發〔2021〕14號)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44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貼息。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在市本級知識產權經費列支,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的企業以其合法有效、知識產權出質擔保方式,實際獲得金融機構在知識產權質押額上貸款所發生的利息,給予貼息。
第三條??貼息條件
(一)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的企業。
(二)當年獲得金融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或獲得知識產權質押組合貸款,按期還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
(四)該筆貸款未享受“桂惠貸”“民貿民品”“創業擔保貸”等現行財政貼息政策。
(五)其他相應條件。
第四條?貼息標準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筆貸款,根據知識產權質押額貸款產生利息,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一次性給予貼息支持(若企業實際貸款利率低于LPR,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則,以實際利率的50%一次性給予貼息補貼)。年度內對同一企業貼息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貼息時間從銀行計算利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
(三)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以及首次開展知識產權質押的企業貼息比例可提高至60%,最高不超過15萬元。
(四)自治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單位、知識產權貫標企業貼息比例可提高至55%,最高不超過13萬元。
第五條?企業向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貼息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原件審核并留存復印件(加蓋公章)備查:
(一)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聲明。
(二)南寧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申報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開戶許可證;第三方擔保還需提供擔保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用于質押的專利權證書或商標注冊證。
(五)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借款合同,銀行放款憑證。第三方擔保的還需提供擔保合同。
(六)貸款銀行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所占額度或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已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的憑證。
第六條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的申請受理、審核并公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貼息撥付。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南寧市財政局對發放的貼息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申報單位提前還本付息的,以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為基數參照第四條規定的貼息標準給予補貼。
第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財政資金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失信行為信息向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二)追回已撥付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資金。
(三)3年內取消該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申請資格。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