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臺依據和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49號)及中共南寧市委員會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印發<2020年南寧市法治政府工作要點>的通知》(南法辦發〔2020〕2號)精神,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快形成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我局對《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中涉及到市場監督管理的條款制定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定義。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二)行使自由裁量權需遵循的原則。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三)建立《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涉及市場監督管理條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針對《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作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有法定罰款幅度,適用情形為從輕、一般、從重、全部。
文件正文:http://www.gamesient.com/zcfg/bjwj/t4728740.html